城陵矶新港区产业项目落户流程
一、前期对接
1、拟入园企业向招商部门提交入园申请,原则上按准入条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生产工艺、生产原料清单等相关材料。
2、招商部门组织双向实地考察。(1)企业来我区考察。由招商部门制定考察接待方案,根据企业需求实地参观码头、厂房、上下游企业等,安排座谈交流,并根据企业和项目投资规模请示对应级别的领导陪同考察、座谈或工作餐。通过考察,使企业详细了解港区的基本情况、准入门槛、投资政策等信息。(2)招商部门赴企业考察。由招商部门制定出差考察方案并按相关文件要求报上级领导审批后进行。现场查看企业厂房、设备和生产情况,了解企业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背景、成立时间、注资情况、所在位置、主营业务、行业资质/地位、业务覆盖地区、销售体系、过去3年的营收纳税情况、资信情况、具备代表性的上下游企业等,并在投资计划/上会材料中准确反映。
3、招商部门与开发建设部、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充分对接后,与企业洽谈入园政策,在项目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投资协议初稿,明确项目预期产出效益与政府配套投入等双方权利义务问题。上会及合同签署前应将投资协议初稿提交管委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部进行法律审查,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管委会及党工委主要领导,再提请工委会上会研究。
二、项目尽调
对于购置土地超过50亩以上,投资超过10亿元以上或区属国有公司、港投集团合作参股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对项目主体和项目内容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主体的法务审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行业分析,以便于党工委、管委会尽量掌握项目相关情况,为决策作依据。有以下情形的项目,经招商部门报请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免除尽职调查程序。
(一)上级部门或单位交办的项目;
(二)有明显资金和品牌实力的项目;
(三)管委会明显处于谈判劣势的项目;
(四)党工委认定的其他合理原因。
三、审查上会
上会之前,由项目招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逐一征求意见。开发建设部对项目用地的选址、出让(时间节点等)、交付时间与标准(土方平整、水、电、气、热、路等)等内容进行确认;财政金融部对项目的补贴政策、经济收益等内容进行确认;社会发展部对项目的行业准入、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审查;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项目入园的环境影响(包括临近项目的相互影响)进行审查;以及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公司进行审查的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安排。经党工委集体决策后由综合管理部形成会议纪要明确。
对符合我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且优惠政策在政策文件范围之内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合同会签阶段;对“一事一议”项目、突破政策文件范围的或其他特殊项目,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决策。
需要提请党工委会议或招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由招商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提请党工委会议研究,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简介、项目简介、落地政策、投资方承诺事项、法律审查意见以及其他与项目落户有关的资料等。上会材料由项目负责科室进行整理,分管副部长进行把关,部长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四、合同签订
招商部门按会议纪要修改形成项目入园合同初稿后,交由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再由开发建设部、财政金融部、社会发展部、生态环境分局、平台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完成将修改后的合同送法律服务部审查,审查后依次报招商分管领导、管委会及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完成后进行项目招商合同正式签订。正式合同后附任务清单,明确项目落地各环节的工作任务、负责部门和时间节点。签订后的正式合同、会签记录及相关资料由招商部门办公室进行存档。
五、项目履约
项目签约后由招商部门向企业服务部进行项目交接,交接节点为:(1)用地项目以企业完成项目公司注册和交纳履约保证金(如协议有约定的)后为交接时点;(2)租赁厂房项目以企业完成项目公司注册、交纳履约保证金(如协议有约定的)和签订完场地租赁合同后为交接时点。
交接后,由企业服务部牵头负责项目落地跟踪服务及履约事宜,明确和督导各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见附件),并定期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督导:在招商合同中约定有税收目标的,应按年度进行考核,未能达成者,应按未缴金额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对于园区内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上停止经营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退出,由相关部门同其签订解约协议,提高园区内土地、厂房等资源的利用效率。
本文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新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文件实施以前三区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项目落地跟踪服务责任表
项目落地跟踪服务责任表
序号 |
事 项 |
责任部门 |
1 |
前期对接 |
招商部门 |
2 |
落地服务整体牵头 |
企业服务部 |
3 |
工商注册 |
市场监管分局 |
4 |
土地出让及交付 |
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建设部 |
5 |
厂房租赁 |
平台公司 |
6 |
项目立项 |
社会发展部 |
7 |
规划、建设、消防审批 |
开发建设部 |
8 |
环评审批 |
生态环境分局 |
9 |
支持政策审核和拨付 |
财政金融部、招商部门 |
10 |
企业经营纳税及承诺事项监督 |
企业服务部、财政金融部、法律服务部 |
11 |
违约事项处置 |
企业服务部、法律服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