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基础问题
1、哪些人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
答:搬迁对象为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认程序有哪些?
答:(1)贫困户自愿申请。(2)村委会初审及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4)县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5)签订协议。
3、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方式和安置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1)县城集中安置及适用条件。集中安置点选址原则上定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单户建筑面积分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三种。易地扶贫搬迁户家庭人口为2人的,单户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家庭人口为3人的,单户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含4人)的,单户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进县城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除须具备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的五个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家庭人口总数在2人以上(含2人);②家庭中至少有一个16-50周岁的健康劳动力。
(2)乡镇集中安置及适用条件。具体选址根据乡镇产业发展现状,集镇建设情况、辐射带动能力、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规模等因素而定。此类安置房户型面积及单户安置标准与县城集中安置相同。到乡镇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与县城集中安置方式相同。
(3)行政村就近集中安置及适用条件。选择有条件的行政村,参照我县贫困农户危房改造集中建房点的设计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配套”的原则进行安置,进入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范围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就近集中安置。
4、易地扶贫搬迁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享受资金补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所需建房资金来源,以政府承接中央省专项资金,承贷政策性贷款为主,安置户自筹为辅。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要求,搬迁户入住安置房前必须拆除旧房,复垦宅基地,在搬迁户对旧房进行拆除的前提下,每户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具体明确为:县城集中安置户,乡镇集中安置户,村内集中安置户户型为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搬迁户,每户自筹资金均为1万元;村内集中安置户户型为35平方米的搬迁户,每户自筹资金5千元。对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鳏寡孤独以及病残弱等无正常劳动力的对象,经核实后可通过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和联手帮扶等方式解决其自筹部分资金(此类对象仅适用行政村内集中安置,有旧房的同样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但此类安置产权归安置对象户籍所在地村集中所有,待搬迁户不再使用该房屋后,由支村两委安排给本村其他特困对象使用。二是享受户籍自选权。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可以自愿选择转为城镇户口,也可以保持原户籍不变,纳入县城社区统一管理。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手续时,单独开设“绿色通道”,确保高效无障碍,同时免收一切工本费用。三是享受配套基础设施便利。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调度交通、自来水、电力等部门集中资源配置,优先保障安置点道路、饮水、用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搬迁对象生活便利。四是保障原有田土、山林权益不变。
5、易地扶贫搬迁后都有哪些保障?
答:一是医疗卫生方面,凡达到1000人以上规模的安置小区,设置医疗服务点一个,由卫计部门优先配置服务人员和专业装备。二是子女教育方面,加大教育设施投入力度,简化转学、入学手续,确保搬迁对象子女就近入学,对接受教育和职高教育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子女,免收学杂费。对搬迁对象中的特困家庭子女,依政策给予助学补贴。三是提高社会职位水平。搬迁时享受农村低保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转为城镇户口后,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城镇低保;在城镇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可自行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四是提供就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中的劳动力,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均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考核合格后免费发放相关资格证书,免费推荐工作。以上对象在进城镇安置三年内,在本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初次创业补贴3000元(同一家庭只享受一次)。五是提供后续产业扶持。由县扶贫投资有限公司牵头,结合搬入地及搬迁对象的实际,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投入、同步实施”的要求,认真谋划并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产业扶持措施,帮助搬迁对象尽快融入新环境,尽早脱贫奔小康。
6、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受处罚户能否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答:可以享受。
7、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资格能否转让?
答:不能。任何人不得假借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名获得此类安置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不得擅自对此类安置房进行租赁和转让。
8、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老宅基地怎么办?
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搬出地的旧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在其安置房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其宅基地及附属设施占地收归村级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