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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酒气”影响正气

“5名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名党员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名党员干部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名党员干部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曝光台”出炉,一如既往地“辛辣”。2019年2月,炎陵县纪委监委通报了8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对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亮起红灯,以此警示“抓党员干部的酒驾醉驾”没有“休止符”,也没有“暂停键”,持续释放出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是一句看似平凡普通、耳熟能详的话,却是字字珠玑、意义重大。“饮酒”与“驾车”根本不能成为一对“亲密恋人”,而需要成为一对“仇家”,不见面、不交流、不联系。开车不饮酒不仅是每一位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党员干部来说更应如此。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违纪违法案例充分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对“酒局”“酒驾、醉驾”等问题存在思想认识不深、自我要求不严等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四风”反弹,陋习不灭。国人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酒逢知己千杯少,能喝多少是多少”、“感情深一口闷”等说法,在这种酒文化的熏陶下,公务接待、亲友聚会、职场交往都离不开酒,酒成了活跃气氛、增进感情的催化剂。党员干部在明知喝酒会造成驾车危险的情况下,仍不顾一切去喝酒、醉酒,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亦不足以让酒驾者望“酒”却步。在传统的劝酒风气影响下,往往将三令五申的禁令抛之脑后,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现象频频发生,屡禁不止。

意识淡薄,以身试法。个人遵纪守法意识不强,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日常对党纪法规和各类禁令学习不多、认识不深、执行不够,部分党员干部缺乏起码的自律精神、纪律意识、法律概念,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在觥筹交错之间,迷失自我、放松要求、贪杯忘形,在主观上也未对“醉驾入刑”的禁令引起重视,将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旦出事,给自己和他人的家庭都造成难以磨灭的伤痛。

认知偏差,心存侥幸。对生命的认知有严重偏差,总怀有侥幸心理,殊不知生命没有侥幸,生与死仅是一念之差。“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党员干部们需明白,您所掌握的方向盘,不仅只是您自己的,也是您背后父母妻儿的。千金万银,难比性命之贵;千恨万悔,难补酒驾之祸。饮酒后驾车,身体不受控制,反应、判断也较正常状态迟缓,可能随时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公信力。广大党员干部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应彻底打消存在的侥幸、观望心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陋习和有关制度的执行。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对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身份,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自觉远离“酒局”,不劝酒、不失态、不醉酒、不酗酒,更不得酒后驾车,酒后滋事。不要以身试纪试法,成为“案中人”。只有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才能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莫让“酒气”影响党员干部的清风正气。

(炎陵县纪委监委 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