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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所需

1.下列情形无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本身不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摊贩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具体方位图和文字说明;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先在本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得网络销售备案。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3.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仓库地址及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等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申请食品经营变更许可或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使用证明。仓库地址名称变化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变更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与新的食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经营项目减项的,可不提供。

4.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许可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六)与延续食品经营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全程免费,所有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均需进行网络申请,申请网站:http://spen.hn-fda.gov.cn/,网上申报流程参照网站操作流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