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港区政务 > 公众服务 > 金融投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财会〔2007〕1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湘财会[2005]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其内容具体包括:

一、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1)

二、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笔试)(见附件2)

三、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机试)(见附件3)

四、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人员工作职责(见附件4)

五、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附件5)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2.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笔试)

3.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机试)

4.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人员工作职责

5.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会计 考试 规则 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46份       2007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报刊、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不得使用禁止携带的有关物品。

三、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尺子、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四、考生发现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试卷、答题卡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

考生在答题时,应当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

六、考生在考试中不得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及有关考试设备;不得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息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笔试)

一、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四、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5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和一份考场座次表等,并直接进入考场。

五、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将移动电话和对讲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二)要求每名考生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相片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督促考生在考场座次表的签名栏内签名,对号入座;

(三)向考生宣读《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四)向考生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并要求考生填写、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

六、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和答题卡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七、试卷和答题卡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是否完整,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指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八、考点发出考试开始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九、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场座次表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号、准考证及考场座次表中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和答题卡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一、开始考试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座次表的考生签名处,将缺考人员划“×”符号,以示缺考。

开始考试4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配合考点工作人员将本考场备用的试题和答题卡及缺考人员的试题和答题卡回收并清点无误后,密封于试卷回收袋内,填写试卷回收袋的相关栏目并在指定位置签名后,将试卷回收袋交考点指定人员集中保管。

十二、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三、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答题卡中填写和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三)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答题卡袋封面各项内容,监考人员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在答题卡袋封面《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情况》栏中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五、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考场座次表,送交主考验收。验收后将参考人员答题卡(含违纪违规人员答题卡)和考场座次表按座次顺序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密封。参考人员考试试卷装入试卷袋密封。

十六、主考及财政部门的考务工作人员应对有效答题卡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验收无误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

十七、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八、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九、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二十、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机试)

一、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四、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5分钟前进入考场并打开所有电源,开启电脑,确保考试正常顺利进行。

五、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将移动电话和对讲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二)认真核对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相片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督促考生在上机考试签到表内填写姓名及准考证号;

(三)协助考生登录考试系统,确保考试的电脑能正常运行。

六、考点发出考试开始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七、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号是否与考试系统中的信息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八、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考试电脑故障,应及时解决和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九、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点击“交卷”按钮,确保考试信息正确上传;

(二)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各项内容,监考人员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在《上机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中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二、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三、主考及财政部门的考务工作人员应对考试数据的上报并送达指定地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

十四、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人员工作职责

一、对所巡视考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掌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自觉遵守考试各项纪律,认真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

二、与考区考试工作人员同时到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相关资料,办理试卷交接手续,并协助考区考试工作人员乘专车将试卷押送至考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设置的试卷库。试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押运试卷的车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如遇偶发事件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三、试卷运达目的地后,应监督考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时做好试卷入库、交接、密封、保管等工作,并检查了解以下工作事项:

(一)试卷保密室是否装有防盗门和金属窗户护栏,是否安装了报警器,防火、防盗、防潮措施等是否完备;

(二)试卷入库后,试卷接收员与押运人是否办理了试卷交接手续;存放试卷的保密室及保险柜锁闭后,是否加封了盖有考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印章的密封条,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是否由两名保密工作人员分别保管。

四、试卷存放期间,应检查了解所巡视考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一)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考试保密制度,是否按规定安排了工作人员昼夜值班。

(二)试卷领取、运送、分发、回收、清点等环节是否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试卷交接的每个环节是否严格履行签收、交接手续。

五、考前应了解所巡视地区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考区、考点领导的组成和职责分工,考场的设置,巡视人员的安排与培训、监考人员培训,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考点安全保卫、医疗服务设置等。对不符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权要求考区及时整改。

六、必须凭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巡视证进入考场,负责检查、监督所巡视考区的考场纪律,监督监考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帮助考区处理突发疑难问题。

对考点及监考人员出现的问题,应督促该考点负责人及时改正并做出妥善处理。如遇特殊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考试值班人员。

七、考试实施期间,应检查了解当地以下考务工作实施情况:

(一)各种考试开考前1小时,当地考办直接将试卷送达考点学校,并办理了交接登记手续;

(二)各场考试按规定轮换监考人员;

(三)各科考试考点负责人严格按规定要求组织监考人员监考,按要求指定专人准时发出应考人员入场、开考、终考等信号;

(四)各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点学校及时统计出参考人数,并在1小时以内汇总上报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部门;

(五)各科考试应考人员入场时,监考人员严格按规定清理应考人员考试期间禁止携带的资料、物品,如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等;

(六)抽查考生姓名、准考证、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存在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物品入场等违纪违规作弊现象;

(七)考点考场的秩序和考场纪律,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八)严肃认真查处了违纪违规考生,按《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九)各科考试结束,试卷装订、答题卡密封前,有专人检查验收登记,无漏装、错装答题卡现象;答题卡密封后直接送达当地考试试卷保密室;

八、必须做到坚守岗位、廉洁奉公、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巡视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娱乐和休闲活动(如外出考察、旅游等),不得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九、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如实向其考试派出机构报告有关巡视情况。

十、巡视人员凡因工作渎职、失误或违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纪律规定,一经发现,由巡视人员派出单位取消其巡视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5: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受考试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正当、适用依据准确。

第五条  考试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直接负责的考试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当场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报经主考人员批准,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场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经主考人员批准,责令其离开考场,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三)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接负责的考试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条件接受考试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接负责的考试主管部门决定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直接负责的考试主管部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由省财政厅决定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由省财政厅决定取消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六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第十三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监考人员责令其当即退出考场,是在校学生的,由直接负责的考试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是其他人员的,由直接负责的考试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由直接负责的考试主管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宣告考场记录内容并做出处理。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直接负责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所有条款内容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