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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解读《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7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并施行。为做好《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有哪些必要性?

修订《办法》,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过去,耕地占补平衡注重的是数量上的平衡,所以补充耕地的标准相对较低,投资成本也相对较低。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下发以来,补充耕地必须实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平衡,因此,近年来耕地开发与保护的各项成本大幅提高,原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已远远不能弥补补充耕地的投资成本。

修订《办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中发〔2017〕4号文件要求各省政府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2017年12月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明确要求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现自然资源厅)完成耕地开垦费调标工作。修订《办法》,制定新形势下的耕地开垦费标准,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占用耕地成本,引导建设项目不占和尽可能少占耕地,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在我省现阶段尤为迫切。

二、《办法》修订过程如何?

2017年,省自然资源厅在省内全面摸底、省外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办法》修订稿初稿,省发改委根据法定程序开展成本调查审核,形成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初步方案。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发函等方式征求了市州政府、部分省直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等各方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于2019年2月报省政府审查。2019年3月省司法厅出具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2019年5月27日,《办法(送审稿)》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于2019年7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9〕38号文件公布。

三、此次修订对耕地占补平衡原则的表述有哪些调整?

根据中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要求,将原《办法》明确“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原则,调整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

四、此次修订对征收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首先,是对于耕地等级标准的调整。原《办法》按照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4个区域等级,同一区域执行同一标准,不区分具体地块质量情况。《修订稿》将耕地分为优等、高等、中等、低等4个质量等别,不同等别执行不同标准,耕地等级由省级调查、国家确认,这样有利于更好落实占优补优相关政策。

其次,具体征收标准调整为:优等水田7.8万元/亩(优等旱地5.2万元/亩);高等水田7.4万元/亩(高等旱地4.6万元/亩);中等水田6.6万元/亩(中等旱地3.8万元/亩);低等水田5.9万元/亩(低等旱地3.7万元/亩)。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调整为“占用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征收”。

五、此次修订对耕地开垦费的支出范围有哪些调整?

在原《办法》规定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中,增加了旱地改造水田、剥离耕作层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等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的支出;通过交易、调剂等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支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补贴或奖励支出。原因是:根据“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耕地占补平衡要求,耕地提质改造支出是今后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的重要支出;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市县,通过交易或调剂等方式获得补充耕地指标,因此将耕地开垦费作为购买指标的资金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也是目前补充耕地的一种重要途径,纳入耕地开垦费的相关支出。

六、本次修订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增加了各市县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征收,实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结算台账,详细载明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占用耕地类型、数量、等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数额,补充耕地项目名称,补充耕地地理位置,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数量和等级等,切实保证对应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