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土地 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城新港发〔2016〕18号)
XGQDR—2017—00007
城新港发〔2016〕18号
关于实施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土地
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部(公司、处、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到位,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22号)精神,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实施土地履约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均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收取标准
具体收取标准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22号)中的要求执行。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22号)第十一条,土地履约保证金按划拨或出让土地总价款的3%收取。
三、退还方式
(一)返还标准。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和验收投产情况实施分阶段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
1、开工建设阶段。项目开工建设后,退还40%的履约保证金(属分期开发建设的,按分期动工面积占项目总面积比例退还保证金),认定标准为:国土规划建设部确认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深挖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建设竣工阶段。项目建设竣工后,再退还40%的履约保证金(属分期开发建设的,按分期竣工面积占项目总面积比例退还保证金),认定标准为:完成主体和配套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安装,并取得国土规划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再退还10%的履约保证金,认定标准为:通过国土规划建设部验收、核发验收确认意见。
4、投产运营阶段。项目在合同约定投产年限期间,达到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约定要求的,再退还10%履约保证金,认定标准为:招商联络部及财政金融部出具确认意见为准。项目出让时未约定企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指标内容的,按开工50%、竣工40%、验收10%标准分期实施退还。
(二)返还程序。受让人向国土资源管理处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国土资源管理处统一制作《履约保证金退还会签表》,提交给履约保证金退还工作中负责各阶段审核的相关部门审定。对符合退还要求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处向财政金融部出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政金融部根据通知,在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扣缴。受让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开竣工时间、投入产出等相关约定开发指标。未按约定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分别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0.2‰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22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发现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悬挂施工公示牌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扣除每宗1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涉及项目投入产出等相关指标未达标的,按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各退还阶段经审核受让人产生违约的,由相应审核部门按标准提出履约保证金扣除意见,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返还比例部分如冲抵履约保证金存在不足的,须另行补缴),最终剩余部分返还受让人,扣除和补缴的履约保证金缴入新港区财政国库。
四、管理要求
履约保证金收缴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专户,按往来资金核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收缴、返还扣缴、拨付等情况的监管。
履约保证金制度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退还之前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