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10号)
YYCR—2018—01007
岳政办发〔201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概念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奖惩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严守法定权限。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四、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须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报请制定机关审议决定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重点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条款逐条说明法律政策依据)、相关前置程序已履行的证明材料等径送制定机关办公室,并保证制定机关和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有足够的审议审查时间。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确有必要且材料齐备、规范的,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单位补充完善或者退回。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凡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法制部门(机构)应当于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补充完善相关程序或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五、落实“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签署的,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及时公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文号、有效期、效力状态等信息。
六、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当于收到备案文件后15日内予以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并按月公布目录;违法的不予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的同时,还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
七、全面落实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上级机关指示审查、其他机关建议或者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有管辖权的法制部门(机构)应及时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或报告审查结果。
八、切实纠正违法文件。法制部门(机构)在备案和异议审查时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及时书面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必须于收到建议函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法制部门(机构)应依法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提请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九、认真执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提请制定机关按照“三统一”制度重新公布。
十、坚持实行清理制度。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出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或者本机关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切实规范解释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释非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以后,需要对其规定作出解释的,应当由起草单位拟订解释草案,按规定进入办文程序,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审定,并按照“三统一”制度登记、编号和公布。经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文件,与该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定期考核。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机构建设。部门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岗位,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办理水平。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