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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城新港发〔2017〕36号)

XGQDR—2017—00007

城新港发〔2017〕36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资产委托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公司、处、室、中心):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资产委托经营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城陵矶新港区〔2016〕10号、〔2017〕4号工委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港建投(含临港置业公司、兴港物流公司)公司、岳阳城陵矶临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之间资产委托经营管理。

第三条 资产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由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资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委托方)把各自名下的相关资产委托给资产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双方签订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各自权责。

 

第二章 委托方及受托方的职责

第四条 委托方负责提供产权明晰的资产委托给资产公司经营或管理,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管理酬金和管理费用的及时划拨给付等义务。

第五条 受托方负责保证资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完成资产管理任务及各项指标。

 

第三章 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六条 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1、财政金融部代表管委会管理的资产,规划建设部、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资产。

2、港建投(含临港置业公司、兴港物流公司)公司名下资产;广告位、广告牌、凌泊湖小区住房及门面等经营性资产;创业孵化中心办公楼、住房、仓库等资产;通关服务中心大楼、倒班楼、球场等固定资产;收购的原城陵矶办事处办公楼、附属企业等资产;原中天石化土地房屋及设备等资产。

3、管委会各部门(公司、处、中心)闲置、报废等需处置的办公家具及设备、厨房用具及设备等资产。

4、管委会其他需要委托经营管理的资产。

 

第四章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的交接

第七条 资产交接分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其中存量资产采取集中交接办法,增量资产动态地采取日常交接办法。

第八条 管委会闲置、报废等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公司、处、中心)向财政金融部办理委托管理审批手续后,由财政金融部统一委托资产公司接收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收储的资产由规划建设部(或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资产公司接受管理,并将收储资产管理档案资料(含建筑物及购置资产的权属证书、质保资料等)、台帐(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本)进行清理造表并将纸质文档复印件和电子文档移交给资产公司。

第十条 港建投(临港置业公司、兴港物流公司)公司名下需要委托经营资产,由港建投公司或指定公司委托资产公司接受管理,并将资产管理档案资料(含不动产权属证书、建筑物及购置资产的质保资料等)、台帐(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本)资料进行清理造表并将纸质文档复印件和电子文档移交给资产公司。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根据各委托方清理造表的进度,采取分批交接办法,对资产、档案资料、台帐(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本)资料等安排人员进行交接。

第十二条 委托方与资产公司应就资产的委托经营管理签订托管协议。因土地供应、招商引资、融资等需要,资产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需进行调整的,由管委会组织委托方和受托方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交接工作由相关各方安排专人做好交接工作准备,依规定、依程序办理交接工作,由财政金融部、纪工委监察室负责交接工作全程监督。

 

第五章 托管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租赁。受托经营管理资产需要对外出租的,资产公司根据相关政策与市场情况,拟订租赁价格,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经批准的租赁价格为最低价格,在适用的租赁期内不能下浮。

第十五条 资产保全。为使资产不受损失和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资产公司要对资产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所需支出要编制预算,按管委会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施行。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

(一)管委会闲置、报废等需处置的资产按不低于财政金融部已核定的金额处置。

(二)其他资产由资产公司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委托单位和财政金融部审核,按管委会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采取公开处置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资产收益

(一)资产公司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实行有偿服务,向委托单位提取托管费。受托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托管费按经营收益(批准价格内收益)的15%收取,受托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委托方承担;经营价格上浮部分产生的收益归资产公司所有;受托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的托管费每年按1500元/亩收取。托管费按季结算,作为资产公司的经营收入。

(二)资金专户管理。资产公司要规范资金专户管理规定和流程。资产公司注册成立后,由资产公司自行开立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收付专户管理。资金专户管理按资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流程执行。

(三)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资产公司要采取预算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入的收缴。资产公司收入收存资产公司的资金专户。对管委会托管的资产收入,资产公司按季扣除委托管理费和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金融部非税收入专户;对港建投托管的资产收入,资产公司按季扣除委托管理费和税费后缴存港建投公司专户。

(五)支出的支付。经党工委批准,经营管理公司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含资产看护人等)的经费、公司办公经费等从托管费中列支,作为资产公司经营性支出。对托管资产的修缮维护,为保全托管资产聘用保安、保洁产生的费用,以及水电费、律师费支出等由资产公司作出支出预算,报财政金融部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超预算的临时、突发事项等支出,由资产公司出具专项报告,一事一报告,经财政金融部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资产公司的支付按内部支出规定和流程执行。资产公司的支出由财政兜底,接受财政金融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城陵矶新港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陵矶新港区综合管理部

2017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