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开展驻点招商的实施方案(城新港发〔2017〕16号)
XGQDR—2017—00007
城新港发〔2017〕16号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展重点区域驻点招商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公司、处、中心)、各企业:
《开展重点区域驻点招商的暂行办法》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开展重点区域驻点招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招商区域的投资信息收集,对接洽谈新的合作项目,紧密跟踪在谈项目,努力提升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以下简称“新港区”)招商引资层次、质量和效果,现制定如下驻点招商暂行办法。
一、驻点形式
在重点招商区域的主要城市常驻,一般在岳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联络处,以一年为时间周期开展驻点招商工作。
二、驻点区域
京津冀片区:主要负责北京、河北、天津等地国家部委、央企、国企和大中型企业的招商工作。
江浙沪片区:主要负责江苏、浙江、上海等区域的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的招商工作。
粤港澳台片区:主要负责广东、香港、澳门、台湾等区域的大中型企业、产业转移项目,港商、澳商、台商以及侨商和境外资本的招商工作。
三、驻点人员
每个驻点原则上不少于3人,驻点人员由三方面人员组成,分别为特别招商顾问1名、新港区招商专干1名、外聘招商专员1名。
特别招商顾问:一般聘请驻点所在地驻外办事处分管联络工作副主任(也可是科室负责人)或长期生活在驻点招商驻地附近且具有丰富人脉资源和充沛精力的离退休公职人员。
港区招商专干:在新港区各部、中心、公司正式在岗干部职工中,采取个人自主报名或组织考察选派的形式进行选拔安排。
外聘招商专员:在驻点招商的驻点所在地,面向驻点城市公开招聘全职聘用人员。
四、工作职责
1、掌握区情和招商技巧。掌握新港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发展规划、建设和产业情况;熟练掌握招商引资礼仪与技巧。
2、收集分析信息。包括建立驻点区域的岳阳籍、湖南籍人士和在岳阳市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外籍人士信息库;建立驻点区域重点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大集团信息库;分析驻点区域产业分布情况,掌握驻点区域可能外迁、扩能企业情况及投资产业门类。
3、开展招商引资宣传推介工作。宣传新港区的资源、区位、政策、环境和项目等。广泛联系,主动拜访各类企业、产业园区和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各类经贸洽谈活动、项目推介会等,努力结交一批有利于新港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企业家朋友,扩大新港区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邀请客商到新港区参观考察、洽谈和投资,积极引进外来资金、技术、人才到新港区投资、合作、发展,组织联络驻地与新港区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五、工作任务
1、各驻点每月提供5条以上有价值的招商信息。
2、各驻点每月拜访重点企业5家以上。
3、各驻点每季度组织驻点地及附近区域3家以上企业到新港区考察。
4、各驻点每年签约引进投资超过亿元项目不少于2个。
5、各驻点要创造条件策划组织驻点招商推介会。
六、工作经费
驻点招商工作经费原则上在社会化招商经费中列支,如遇不足,报工委会另行研究。
1、经费组成:驻点招商办公接待经费、招商顾问工作经费、新港区招商专干驻外工作补贴、外聘招商人员工资待遇、驻点招商人员的差旅费等五部分组成。
办公接待经费:各驻点日常办公接待经费(包括举办招商推荐会的费用)每年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以季度为时间周期,按计划安排,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顾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驻点聘请的特别招商顾问,按5万/年,以工作经费的形式对公划拨至各驻外办事处,离退休职工工作经费按照委托聘用合同的规定予以支付。
新港区招商专干驻外工作补贴:各驻点招商专干现有工资待遇不变,另行按实发放驻外工作补贴(驻点市内交通补贴和餐饮补贴)180元/天,电话费补贴500元/月。
外聘招商人员工资待遇:各驻点外聘招商人员按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的标准发放。
各驻点招商人员的差旅费:特别招商顾问、驻点招商专干、外聘招商专员因新港区工作或陪同客商考察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另驻点招商专干每年可报销6次往返探亲交通费。各驻点招商人员的差旅费应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标准住宿,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的需报招商联络部同意、并经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批准。
2、超支不补:驻点招商日常办公经费及其他规定额度的费用原则上超支不补,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
3、各驻点除完成工作任务外,每增加引进一个亿元以上项目(即超过2个部分),增加年度日常办公经费1万元;新增引进5个亿元以上项目的,还在年度评比中授予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由党工委会另行研究决定。
4、驻点人员驻点招商期间尽可能使用公务卡消费,以便做好报账工作。
七、工作机制和纪律要求
1、港区招商专干在驻点招商工作期间,其干部身份、编制性质、政治待遇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
2、各驻点人员实行考勤登记,每月驻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天,新港区招商联络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和督查。
3、新港区招商专干不得兼职兼薪,对发现利用驻点招商之便在外兼职兼薪,或连续1个月没有与新港区招商联络部联系的,原则上予以撤回,兼职期间取消享受驻外工作补贴的待遇。
4、新港区招商专干,在驻点工作期间原则上安排在驻点所在城市的省市驻外机构办公、住宿等。
5、驻点招商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自警自律,注重言行,注意安全,切实维护新港区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招商引资业务无关的其它活动。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招商联络部负责解释。
201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