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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陵矶新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城新港发〔2017〕15号)

XGQDR—2017—00007

城新港发〔2017〕15号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十条》的通知

 

各部(公司、处、中心)、各企业: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

 


为加快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以下简称“新港区”)产业发展,建设湖南通江达海新增长极,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新港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先进装备制造、军民融合及电子信息、粮油加工等产业新增投资项目(包括综保区企业用地项目),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新港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项目。

第一条 产业资金扶持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至2亿元(不含本数)、投资强度达200万/亩的产业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土相关权证后,按照不超过土地基准地价60%的比例,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不含本数)、投资强度达200万/亩的产业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土相关权证后,按照不超过土地基准地价70%的比例,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本数)至10亿元(不含本数)、投资强度达200万/亩的产业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土相关权证后,按照不超过土地基准地价80%的比例,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4、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大型央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设备购置补贴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200万/亩的产业项目,新购成套生产设备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成本价的5%进行补贴。

第三条 金融扶持

1、鼓励总部设在新港区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对于上市成功企业给予400万元补助。

2、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新港区建设的,2亿元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

3、为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按银行贷款利息总额(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第四条 总部经济发展奖励

对经认定的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楼宇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外商投资奖励

在新港区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经认定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美元再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税收贡献奖励

1、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其纳税规模实行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税收奖励政策施行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在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1个月内予以兑现。

2、对年创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企业,其高管人员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100%予以奖励。

3、支持中介平台以商招商。平台公司开发建设大型工业地产、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贴,税收贡献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物流成本补贴

对新引进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年销售总额5‰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租用标准厂房补贴

1、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入驻项目,原则上租赁仓库或标准化厂房。对于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租用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入驻项目,自租赁之日起,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不超过8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不超过6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其他入驻项目,自租赁之日起,第一年给予不超过8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不超过6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不超过4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如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补贴标准,则按实际价格同比例补贴)。

2、对普通生产车间装修完成后经认定按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对无尘生产车间装修完成后经认定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3、对新购1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购置按成本价的3%进行补贴。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厂房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创新创业发展奖励

1、新落户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40万元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新港区企业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经批准设立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如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按国家、省级、市级对研发团队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对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向劳动部门申请给予补贴。

4、在新港区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十条 项目服务

对新入园项目的工商注册、立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节能、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手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符合本政策的对象按本文件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市、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新港区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则: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投资强度: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是衡量开发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新港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1)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企业人数在200人以下或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2)具有一定的专职科技人员;(3)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4)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5)具有经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和服务。

规模工业企业:规模工业企业的衡量标准是: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经企业申报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城陵矶新港区综合管理部

201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