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新港城执罚字﹝2023﹞第1号
当 事 人:岳阳市建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R2HK2X5
法定代表人:钟立胜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湘北大道998号
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你(单位)于2023年3月2日,在联港南路保利堂悦因未对施工进出口冲洗,导致路面污染的行为,污染面积为10平方米,长5米,宽2米。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岳阳市建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是钟立胜。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岳阳市建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冯建武处理此案。
3.受委托人冯建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冯建武的真实身份。
4.《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城新港城执限改字[2023]第 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后,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1份:岳阳市建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污染路面的时间、地点、污染面积等情况。
6.冯建武的《调查笔录》1份:岳阳市建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施工进出口冲洗,导致路面污染的行为的违法事实。
7.现场照片2张:道路污染照片1张,证明岳阳市建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污染路面的具体情况;整改后照片1张,岳阳市建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岳阳市建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未对施工场地进出口未冲洗的行为,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给予当事人陆仟(¥6000.00)元罚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3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新港城执罚告字[2023]第1号)。告知你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岳阳市建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千元整(¥600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新港区云港路孵化中心三楼307室缴纳罚款。(账号:80150341000000172 收款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6日
城新港城执罚字﹝2023﹞第2号
当 事 人:岳阳湘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BYXBXQ
法定代表人:唐修正
地址: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联港路188号芭蕉湖恒泰雅园6栋201号
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你(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在联港南路保利堂悦因未对施工进出口冲洗,导致路面污染的行为,污染面积为12平方米,长12米,宽1米。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岳阳湘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唐修正。
2.《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城新港城执限改字[2023]第 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后,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3.《现场勘验笔录》1份:岳阳湘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污染路面的时间、地点、污染面积等情况。
4.唐修正的《调查笔录》1份:岳阳湘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未对施工进出口冲洗,导致路面污染的行为的违法事实。
5.现场照片2张:道路污染照片1张,证明岳阳湘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污染路面的具体情况;整改后照片1张,岳阳湘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岳阳湘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未对施工场地进出口未冲洗的行为,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给予当事人捌仟(¥8000.00)元罚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新港城执罚告字[2023]第2号)。告知你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岳阳湘岳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新港区云港路孵化中心三楼307室缴纳罚款。(账号:80150341000000172 收款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