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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陵矶新港区关于促进工业企业 高质量发展政策十条》的通知

 

城新港发2022〕22号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陵矶新港区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十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城陵矶新港区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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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陵矶新港区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政 策 十 条

 

为深入推进“三高四新”战略,增强“五好园区”发展定位,进一步激励工业企业,壮大规模,扩产增效,为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住所地和税务注册登记均在城陵矶新港区、上缴税收计入新港区财政收入的工业企业;处于招商引资合同期内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税收挂钩相关扶持政策期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奖励政策。

一、支持园区企业扩大投资规模

第一条 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累计新建(新购)投资固定资产达1000万—20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2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4000万元及以上,经认定并纳入统计数据库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园区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条 对当年新增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条 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年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激励园区企业提高经济贡献

第五条 规模上台阶奖。对年度纳税额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纳税先进奖。(1)连续两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增幅靠前的工业企业,根据年度实缴税金增加额和增长幅度,按70%和30%的权重计算得分,对排前3名的,每家奖励50万元;对排4-6名的,每家奖励30万元,对排7-10名的,每家奖励20万元。计分方式=(实缴税金增加额/所有参评单位实缴税金增加额之和)×70%+(实缴税金增幅/所有参评单位实缴税金增幅之和)×30%。(2)对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比例给予奖励,增量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企业,奖励标准为增量部分形成区级财力贡献的20%;增量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标准为增量部分形成区级财力贡献的30%;增量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为增量部分形成区级财力贡献的40%。

第七条 特殊贡献奖。对当年纳税额前10名且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对企业管理团队(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的个人所得税按形成区级财力贡献的比例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标准为形成区级财力贡献的100%,第2名奖励标准为形成区级财力贡献的90%,第3名奖励标准为形成区级财力贡献的80%,第4—6名奖励标准为形成区级财力贡献的70%,第7—10名的奖励标准为形成区级财力贡献的50%。

四、支持园区企业协作配套

第八条 推动区内企业间协作配套、产能对接。对全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不含砂石、混凝土)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区内企业,分别按采购发票金额(不含税金)的1.0%、1.5%、2%给予区内企业采购方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采购双方企业需要是非关联企业;区内政府投资平台、政府投资项目采购区内产品的,采购双方均不奖励。

第九条 带动产业配套奖励。区内工业企业能带动配套企业落户园区,且投产后配套企业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带动企业20万元/家的奖励。

第十条 (1)支持区内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建安企业。对区内民营企业投资工程选择区内建安企业为项目承包人的,按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市区级财力贡献5%为标准给予该民营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支持区内企业优先选择区内物流企业承运。对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选择区内物流企业承运货物的,按年业务量对应区内物流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形成的市区财力贡献50%为标准给予该工业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五、附则

本政策与省市区现行相关政策交叉重复的,其奖励补助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解释权归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解释工作由企业服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信息状态:有效

信息时效期: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