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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 片区关于鼓励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及企 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局、中心、公司),相关责任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关于鼓励支持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及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

关于鼓励支持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平台

及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创进“五好园区”推动新经济业态集聚发展,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以下简称“我区”)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为省内外企业入区发展提供集群注册或工位注册、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线上线下综合服务的云端(虚拟)自贸产业园类平台企业以及平台招引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

1.平台企业运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统计报送等企业责任。

2.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和配套管理服务能力,形成相当规模,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所并投入运营。

3.具有开展平台服务的专业管理团队和公共服务能力,并建立相应的服务规范。

4.平台企业招引的实际运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统计申报、纳税申报、工商年报的企业)数量占招引入区企业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三、支持内容

(一)平台企业奖励事项及标准

1.对为我区制度创新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首创并被国家复制推广的经验案例,每项给予500万元奖励。具体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20〕17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年度招引入区企业数量和实际运营情况,给予平台企业双项奖励。

一是平台企业年度招引入区企业数量达到500家(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达到1000家(含),一次性奖励40万元;年度达到2000家(含),一次性奖励80万元;年度超过2000家以上,超出部分按照每家1500元的标准给予平台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通过平台注册且实际运营且纳税1万元的企业数量达到100家(含)时,按照每家2000元的标准给予平台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从我区外新引进并培育成长为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从我区外新引进或我区内企业培育成长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对于平台企业招引的全球知名、国内顶尖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的,经我区认定的,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企业招商奖励。

6.对从我区外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经我区认定的,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企业招商奖励。

7.对于平台企业主导并参与专精特新企业、重大项目、总部经济等的招商并成功入我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平台企业奖励。

(二)平台招引的企业奖励事项和标准

1.财政贡献奖励。对于由平台企业招引入我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经我区认定且符合我区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依据年度对我区的财政贡献额(限于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2.成长奖励。对于由平台企业招引的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经我区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于平台公司招引的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办公场所租金减免。对于平台公司及平台企业招引的有实地办公需求的企业,经我区认定,租金减免标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行业活动补贴。鼓励平台企业及其招引企业在我区举办各类论坛、创业创新大赛、展会及培训,经我区审核认定,作为主办方的,给予总费用30%以内,最多不高于10万元的补贴,每年获得补贴的场次不超过1场。

四、奖励限制

1.凡享受我区系列优惠政策的单位和法人,需承诺自在我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我区(以登记在后之日起计算),若因企业发展壮大离区,注册纳税关系仍在我区的,可不追回相关补助;若注册或纳税变更至区外的,全额退还相关奖励补贴。

2.建立平台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我区及时组织认定并兑现政策;对于经营不规范、3个月内不开展业务,以及违反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等诚信承诺的平台企业依规取消资格。

3.平台企业和平台招引的企业享受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并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4.平台企业和平台招引的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政策奖励,已申请奖励资金的,应按规定予以收回。

(1)偷、逃、骗税款;

(2)恶意逃废债务;

(3)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

(4)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5)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7)不诚信经营、因质量等问题引起纠纷的;

(8)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9)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10)因用工不规范或其他问题引发负面社会舆论的。

五、其他相关事项

1.本办法中有关扶持前提的描述,未特殊注明的“以上”、“超”的描述均不含本数。

2.本办法所称“区外”不包含湖南城陵矶新港区辖区。

3.本办法涉及的资金由新港区财政局承担,自贸区产业部组织企业申报。

4.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由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