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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部(室、局、中心、公司),各单位: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经党工委、三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三区)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三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三区管委会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统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区各部(室、局、中心)、市直单位派出机构主动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及相关工作责任,公司由对其负有国资监管义务的部门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依法监管。

 

第二章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第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为三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三区实施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务服务中心。

各部门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办理三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三区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三区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与本部门单位职能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各部门单位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公开台账、目录,及时更新、公布、整理政务公开内容资料,加强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办理、答复工作。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件统一受理、登记、归档;加强对三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管委会将各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单位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各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部门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由该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部门单位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人事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区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新港区门户网站、新港区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宣传部门应当依托新港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加强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统一、集中发布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三区管委会或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见附件2《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答复期限自承办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门户网站渠道由宣传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传真(0730-8422105)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单位不予公开。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视具体情况1-3个工作日转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自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见附件3《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承办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部门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承办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承办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见附件4《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承办单位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见附件5《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见附件6《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三区部门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见附件7《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承办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见附件8《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承办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承办单位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承办单位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各部门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承办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更正。有权更正的部门单位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部门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承办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承办单位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部门单位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该部门单位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各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该部门单位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该部门单位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六章 政务公开工作保障

第四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分别确定一名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公开工作对接。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见附件11)和《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依申请公开目录表》(见附件12)。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加大对三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投入,充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或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三区管委会或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施行后,三区新设的部室、中心、公司和市直单位派出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六条 规则由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3.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

     告知书

    4.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5.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6.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

    8.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9.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

   10.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11.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12.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依申请公开目录表

附件1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它

组织

名 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答复部门(单位)

 

选填部分

所需

信息的

用途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必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备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说明理由,承办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附件2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    )第  

 

*** 同志(单位):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单位难以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   )第  

 

*** 同志(单位):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需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   

    日前予以答复。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 同志(单位):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单位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书面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单位将向您(单位)收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请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手续。(需要缴费时填写)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 同志(单位):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信息,应按相应的诉求渠道反映

□ 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内部事务信息

□ 正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的政府信息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 同志(单位):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 同志(单位):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您(单位)向          (单位名称)咨询,联系方式: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 同志(单位):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单位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书面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单位将向您(单位)收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请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手续。(需要缴费时填写)

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

 

 

 

 

 

 

 

 

 

 

 

 

 

 

 

 

 

 

 

 

 

 

 

 

 

 

 

 

 

 

 

 

 

 

 

 

 

 

 

附件10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附件11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部门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

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例)

财政

预决算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

新港区财政金融部

新港区官网等

 

 

 

2

 

 

 

 

 

 

 

 

 

 

 

 

3

 

 

 

 

 

 

 

 

 

 

 

 

4

 

 

 

 

 

 

 

 

 

 

 

 

5

 

 

 

 

 

 

 

 

 

 

 

 

附件12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季度依申请公开目录表

 

部门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

收件时间

回复时间

申请公开内容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