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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关于《 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我区协同岳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单位起草了《 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向此电子邮箱发送反馈意见:3926171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以下简称“岳阳自贸片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普通工业用地是指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在“工业用地(M1、M2、M3)”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新型产业用地(M0)”。

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新经济新业态、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信息技术服务、直播电商、文化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金融、培训等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配套用房包括配套商业、配套宿舍等(含公租房)。

第四条 岳阳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城陵矶新港区分局(以下简称“新港区资规分局”)负责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准入、用地管理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工作。岳阳自贸片区管委会自贸产业部负责项目准入(含平台企业及分割受让企业)及后期监管等工作。城陵矶新港区建设管理部负责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岳阳市市场监管局城陵矶新港分局负责企业工商登记、股权变更、项目运营监督工作。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城陵矶新港分局负责环保排放监管工作。

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产业明晰、集聚发展、注重效益、合法规范”的原则稳妥推进。

第二章 试点范围

第六条 新型产业用地(M0)的试点范围限定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的规划范围中。

第七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园区进驻企业(含二次转让)准入条件为:

(一)必须在岳阳自贸片区注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产业属性符合入驻园区的产业定位。

(三)符合入驻园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接受地方监督管理及退出机制的要求。

(四)园区用房分割受让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需由岳阳自贸片区项目引进联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三章 供地管理

第八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最高出让年限按50年设定。

第九条 土地出让价的定价在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30%,且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配套用房合计计容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十一条 对于试点地块采用新型产业用地(M0)后,不符合原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新港区资规分局负责牵头组织报省、市资规部门批准、更新。

第十二条 新港区资规分局应根据重新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条件,明确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规划指标。原则上容积率不小于2.0,建筑密度不小于20%,绿地率控制在10-30%,建筑限高150米。

第十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的建设要求如下:

(一)产业用房用于生产制造的,可参照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二)产业用房用于办公的,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三)配套商业用房可参照一般商业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四)配套宿舍用房可参照一般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五)项目内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停车泊位等生活配套设施。

(六)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工业用地生产性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七)人防建设,项目优先采用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方式。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报建、监管、验收均由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负责线下审批,由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制定配套“深度标准地+承诺制”的报建及验收制度。

第五章 产权登记及分割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产业用房、配套宿舍、配套商业允许按宗地、栋、层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按栋最小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按层最小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基本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固定界限可参照规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图册等附件)。

第十六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转让的产业用房,依据规划核准文件,以房屋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包括:

(一)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产业用房由用地单位通过预售或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转让。用地单位与受让主体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后,且项目符合我区招商引资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首次转让登记。

(三)产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受让主体再次出让的,均属二次转让。通过股权转让将产业用房作为资产注入其他公司的,参照二次转让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自完成首次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二次转让,以下情形除外。

对于首次转让后5年内因企业撤出、注销、破产清算、法院强制等情形确需转让的,经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党工委核准,优先由原开发主体、岳阳自贸片区管委会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原销售价格。原开发主体、岳阳自贸片区管委会、或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放弃回购的,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起试行三年。

第十九条 建立容错机制,在新型产业用地(M0)试点项目的推进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涉及到具体试点项目的市级行政审批权,均下放至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及各派驻机构。未尽事宜,由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党工委决策试行。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