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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公司),各单位: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25日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以下简称新港区)资金管理,规范各部门单位、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良好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独立核算的新港区各部门单位(含部门、中心、局、委、处、室、群团等,下同)和区属公司(仅指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部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区属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 独立核算的各部门单位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预算单位经费收支业务。

第五条 独立核算的区属公司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土地收储、基本建设项目等业务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可开立一个有期限的一般存款账户;对需要融资的项目,根据银行要求,由开户银行来函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待项目到期后即予以销户。

第六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住房基金。

(五)社会保障基金。

(六)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七)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八)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七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账户的。

(二)新港区所属的独立核算的食堂、群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研究确需开立账户的情况。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核算,不再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条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各部门单位应报送《部门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财政金融部审核;区属公司应报送《区属公司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港建投审核。《审批表》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开户用途、使用范围、账户期限、开户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零余额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或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的本单位成立证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按照账户类型相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专用账户相关文件;

3、融资、贷款、土地收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分别通过财政金融部、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建投)审核并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审定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应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附件3)报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因下列事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备案:

(一)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事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备案: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证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在账户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按规定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开户审批、备案程序的,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监察室应对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用途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区属公司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金融部、港建投应分别对各部门单位和区属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部门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

2.《区属公司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

 

  

附件1:

部门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

 

存款人名称

 

开立账户名称

 

账户内容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账户性质

备注(账户期限)

目前账户情况

 

 

 

 

 

 

 

 

 

 

 

 

 

 

 

 

申请账户情况

 

 

 

 

申请开户

理  由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金融部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管委会分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管委会主任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区属公司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

 

存款人名称

 

开立账户名称

 

账户内容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账户性质

备注(账户期限)

目前账户情况

 

 

 

 

 

 

 

 

 

 

 

 

 

 

 

 

申请账户情况

 

 

 

 

申请开户

理  由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港 建 投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管委会分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管委会主任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3: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

 

存款人名称

 

电  话

 

地    址

 

存款人类别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

单位负责人

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账户性质

基本(  )

一般( )

专用(  )

临时(  )

资金性质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开户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立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名称

 

 

填写说明: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

2、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城陵矶新港区综合管理部                 2019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