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港区政务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新港区关于开展社会投资开发耕地的方案》的通知

各部(公司、处、中心):

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新港区关于开展社会投资开发耕地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新港区关于开展社会投资开发耕地的方案

近年来,随着新港区的加速发展,建设用地报批和建设项目耕地占比逐年增大,耕地占补成为了制约用地报批的重要因素。为了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破解新港区用地报批耕地指标紧张的难题,根据《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经新港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社会投资参与耕地开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社会投资开发耕地主体

社会投资的主体是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均称投资人)。投资人需要先行垫资,待项目完成验收确认,按照财政审计的结果拨付资金给投资人,用以回购耕地指标。

二、明确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条件

1、符合新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等相关规划;

2、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由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3、社会投资主体与开发耕地所在地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低于3年),并报乡镇备案;

4、项目实施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5、符合规划、国土、农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开发项目选址要求。

三、明确耕地开发项目实施程序

根据根据《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文件规定,社会投资土地开发在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等环节参照政府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1、项目选址审查阶段。项目选址可由投资人确定拟开垦地块,先向国土管理处申报进行初步踏勘后,再由国土管理处申请市国土局现场踏勘选址,并出具选址探勘报告。投资人自行向规划、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取得部门同意耕地开发的可行性意见。

2、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人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意见后,凭借和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及村、乡镇支持实施项目的书面意见到新港区申请立项。在国土管理处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请社会发展部立项。

3、项目设计、预算评审阶段。投资人接受新港区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测量,编制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投资人和当地村组意见,由国土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在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到位后,送新港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评审结果作为和投资方签订耕地开发意向性合同回购的初步的依据。

5、项目实施阶段。投资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新港区安排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需按程序由国土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评审会予以审定,方案经批准后才可以变更。

6、项目验收阶段。工程竣工后,新港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竣工测量。社会投资人申请项目工程验收时,同时应提供项目工程监理报告、测绘成果审核确认书。国土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国土管理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由农业部门出具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耕地质量评定报告须取得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的确认,社会投资人应当予以配合。

项目验收前,社会投资人应申请财政金融部工程结算,由财政金融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和财务审计,并分别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工程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由国土管理处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社会投资人应根据工程验收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工程验收应重点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各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以及工程资金支出情况等。项目验收应重点复核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料管理情况等。

四、明确新港区相关部门职责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是新港区一项全新的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和协调该项工作,确保项目快速推进。

国土管理处:负责牵头社会投资耕地开发工作,签订耕地开发意向性国土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并负责管理测量、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以及项目实施中其他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包括选址、评审、监管、验收等)。

财政金融部:负责项目的财政评审,项目的工程和财务审计,并对项目进行专帐管理,做好项目的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规划建设部负责:林业、水利、农业、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并做好开发后耕地质量检测和农业验收工作。

社会发展部负责:做好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和项目的立项工作。

监察室:责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确定耕地开发回购标准

参考周边县区开发耕地成本和新港区实际,新港区耕地开发回购标准为:水田不超过1.4万元/亩,旱地不超过1万元/亩。

六、其他事项

1、研究建立占补平衡耕地开发激励机制。将耕地指标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乡镇实行奖励。

2、项目预算的工程费和设备费由投资人垫资,最后以财政审计的结果作为耕地指标回购标准。

3、项目测量、规划设计、监理等中介单位费用由新港区按照预算支付。

4、项目选址、部门可行性意见、耕地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5、新港区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测绘、设计、预算评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耕种与培肥奖励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以便查询。